(2015)西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宋某。被告张某。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6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将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南城壕岸尚清城11号楼3单元601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2.25平方米)出售于原告,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总价款287500元,该房屋尚未归还的50000元银行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贷款还清之日被告即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当日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287500元给被告,被告收到购房款后向原告出具了购房款收据并交付了房屋,但被告至今不能还清贷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强制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由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7500元。被告辩称,我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因为房子当时没有房本,为了取得贷款,我才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把房子腾给原告。我并非想要把房子卖掉,只是用房子向原告抵押贷款。我们约定按照月息五分计算,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这287500元扣除三个月的五分利息,剩下的钱是我当时实际拿到的,借款本金是多少我记不清了,这笔钱都是原告以银行转账形式给付我的。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应当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原告方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仅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现原告经本院释明后仍拒绝变更其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成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