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周秋香与当涂县祥瑞服装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秋香,当涂县祥瑞服装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字第6号原告:周秋香,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委托代理人:袁祥飞,当涂县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当涂县祥瑞服装厂,住所地当涂县塘南镇吴村港村。法定代表人:高宗祥,系该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秋香与被告当涂县祥瑞服装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秋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当涂县祥瑞服装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秋香申请撤回对被告当涂县祥瑞服装厂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秋香撤回对被告当涂县祥瑞服装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秋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齐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