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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潘某1、陈某与潘某2、蔡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陈某,潘某2,蔡某某,潘某3,王某某,潘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639号原告潘某1,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陈某,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潘某1,女。被告潘某2,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蔡某某,女,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潘某2,男。被告潘某3,男,1954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被告王某某,女,1954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潘某4,男,2000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理人潘某2,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1、陈某诉被告潘某2、蔡某某、潘某3、王某某、潘某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1、陈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1、陈某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1、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潘某1、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