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01执解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其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尔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01执解000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地址:马尔康市团结街***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9月16日,汶川县人,现住阿坝州州政府宿舍楼X单元X楼。本院依据马尔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2)马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我院已于2016年1月18日对其采取了冻结措施、2016年2月1日对其采取了强制扣划银行存款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川3201执冻00008号裁定书确定的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的内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焕英审判员 李 洋审判员 曾敬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辉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