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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诉阜阳市宇虹人造板有限公司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特2号申请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阜阳市宇虹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桑永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审理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马怀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情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