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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书平与仲静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平,仲静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刘书平。被告仲静辉,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平诉被告仲静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