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书平与仲静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平,仲静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刘书平。被告仲静辉,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平诉被告仲静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