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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海鹏诉被告王业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鹏,王业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62号原告于海鹏,男,汉族。被告王业全,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海鹏诉被告王业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海鹏负担。审 判 长  车 飞审 判 员  魏起兰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