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夏津县热电有限公司与苑金良、夏津县瑞诺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热电有限公司,苑金良,夏津县瑞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304号申请人夏津县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军。被申请人苑金良。被申请人夏津县瑞诺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祥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苑金良、夏津县瑞诺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津县热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苑金良、夏津县瑞诺新能源有限公司款项5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