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267号原告黄某,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曾某甲,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黄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洪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自幼相识,于1995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曾某丙。婚后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经常打骂原告,在外有婚外情,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09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不知悔改,变本加厉、肆无忌惮殴打原告,原告身心俱损,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曾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户籍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证据三、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对于原告黄某提交的以上证据,被告曾某甲没有到庭质证,本院经过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认为符合证据规则,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曾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告黄某与被告曾某甲自幼相识,1995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醴陵市王坊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女儿曾某丙。由于被告曾某甲喜好打牌而经济来源有限,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常为此产生矛盾,2006年5月31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原告为此与被告分居生活,租住在本市城区,并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关系有所缓和,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2015年端午节又发生矛盾而分居,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女儿曾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的诉讼焦点是原告黄某与被告曾某甲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自幼相识、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了女儿曾某丙,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来由于被告喜好打牌,没有努力改善家庭经济条件,以致夫妻之间因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面对问题被告没有妥善沟通解决,反而殴打原告,激化矛盾,以致原告在2009年提起了离婚诉讼,过错责任主要在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关系一度缓和,双方又在一起共同生活,足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相互用心沟通理解,齐心协力建设家庭,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此次起诉原告并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曾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胡洪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