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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徐庆平、徐宗静等与张林、沐贤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平,徐宗静,徐宗兵,刘刚,刘君,陈传芬,张林,沐贤虎,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55号原告:徐庆平,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徐宗静,女,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徐宗兵,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原告:刘刚,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刘君,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传芬,女,193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上述六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怀利,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沐贤虎,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田曙春,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70955J(6-10)。法定代表人:万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庆平、徐宗静、徐宗兵、刘刚、刘君、陈传芬与被告张林、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