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赞、颜旭凤与李国桥、罗文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赞,颜旭凤,李国桥,罗文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060号原告王赞。原告颜旭凤。委托代理人康密,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桥。被告罗文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15号汇天国际大厦6楼。负责人刘更新,该支公司总经理。在审理原告王赞、颜旭凤诉被告李国桥、罗文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赞、颜旭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赞、颜旭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赞、颜旭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王赞、颜旭凤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人民陪审员 李世华人民陪审员 邹黎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雪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