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天津希贝克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与李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希贝克工业皮带有限公司,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13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希贝克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侯台中北工业园B-H-E24。法定代表人:黄勤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兵。天津希贝克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与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希贝克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