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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亳州市雨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太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雨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太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00333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雨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淮城。法定代表人:岳祥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太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高宏宇,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亳州市雨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太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太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