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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姜亚昆与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昆,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姜亚昆,男,198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柏庄镇。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付帅,经理。原告姜亚昆诉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亚昆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克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亚昆、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亚昆诉称,被告程方物流有限公司欠原告提付款25100元,2014年11月20日至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提付款251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帅是在2015年5月份接手该公司的,对公司之前的情况不清楚,票据上显示有效期是一个月,原告应当在一个月内索要款项,对之前负责公司的经理是否已经支付该笔款项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9月1日,原告姜亚昆分两次将四包货物交由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并签有运输协议单,约定由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货物价款共计25100元,后原告到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索要货款,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运输协议单、短信复印件,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将货物交由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并代收货款,并签有运输协议单,双方之间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和委托收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被告不能依约付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约要求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100元及利息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欠款不清楚是否结清,不应予以支付,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亚昆251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克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