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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红斌与朱有成、平凉市崆峒区上杨回族自治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斌,朱有成,平凉市崆峒区上杨回族自治乡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299号原告张红斌。被告朱有成。被告平凉市崆峒区上杨回族自治乡政府。法定代表人黄正栋,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斌与被告朱有成、平凉市崆峒区上杨回族自治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0元,减半收取438.00元,由原告张红斌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