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秋贵与贾春梅、邢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贵,贾春梅,邢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916号原告徐秋贵,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钢质量处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吴兴刚,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春梅,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邢士红,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力文,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了原告徐秋贵诉被告贾春梅、邢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邵红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