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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7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厦门思远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增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思远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增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7886号原告厦门思远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北二路433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7829039-8。法定代表人高国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海,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增东,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厦门思远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增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慧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赵继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邱福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