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文波诉被告黄柏、成都市熔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波,黄柏,成都市熔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邹文波,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荣县,现住自贡市。委托代理人胡寿华,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柏,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成都市熔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黄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波诉被告黄柏、成都市熔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文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25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7095元,由原告邹文波负担。审 判 长 林晓宇审 判 员 陈先堂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莫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