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山东昊宇车辆有限公司与东台森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昊宇车辆有限公司,东台森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816号原告:山东昊宇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汶河大街010号。法定代表人:蔺秀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珊珊,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森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通新村三组。法定代表人人:陈慧。委托的代理人:陈晓东,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东昊宇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森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台森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昊宇车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台森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