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5财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东申请郭维山、马福枝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东,郭维山,马福枝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5财保1号之一申请人王东,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申请人郭维山,男,汉族,1958年2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被申请人马福枝,女,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系郭维山妻子。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维山、马福枝在武川县人民法院的案款10240元,申请人王东以现金10240元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郭维山、马福枝在武川县人民法院的案款10240元的冻结。审判员 武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景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