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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87号罪犯王振方,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白水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方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1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延刑执字第50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4日止)。2014年10月20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延中刑执字第0199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王振方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振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罪犯王振方在服刑期间,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票据、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振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方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