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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立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立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启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47号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立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徐玉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启军,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立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立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立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立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庐江县立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春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万海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