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刑更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杨红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红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82号罪犯杨红彦(曾用名:杨超),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2006)越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红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7月26日被投入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8月18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7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红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红彦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红彦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红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