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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英,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16号原告:李春英被告: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英与被告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