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钱亚君与丁方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亚君,丁方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17-1号原告:钱亚君,女,住无为县。被告:丁方园,男,住上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亚君诉被告丁方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亚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亚君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钱亚君承担。审判员 吴业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