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志杰与孙淑平、姜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淑平,胡志杰,姜广华,崔晓巍,郭付军,刘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22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淑平,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志杰,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一审被告姜广华,男,1965年6月3日出生,回族,住襄城县。一审被告崔晓巍,又名崔晓伟,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一审被告郭付军,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一审被告刘宏伟,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上诉人孙淑平与被上诉人胡志杰、一审被告姜广华、郭付军、崔晓巍、刘宏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孙淑平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兰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付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