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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吕月娥与张祖乐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月娥,张祖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吕月娥,女,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申请执行:李昭南,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张祖乐,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民一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祖乐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44771.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