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23号原告谢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夏贵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岳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