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9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71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淑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