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高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乾安镇农行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7707776-X。法定代表人刘甜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健,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农行家属楼*号楼*单元***室。上诉人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明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康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