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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与喻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喻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96号原告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楚沩社区一环北路127号(中水一品A、B栋401室)。法定代理人周朝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喻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宁乡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法律援助。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原告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喻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万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