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周小娥与杨新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娥,杨新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76号原告:周小娥,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新山,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周小娥与被告杨新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小娥申请撤回对杨新山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娥撤回对被告杨新山起诉。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