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6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左云县小京庄乡毛官屯村民委员会、山西右玉教场坪煤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赵秀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花,左云县小京庄乡毛官屯村民委员会,山西右玉教场坪煤业有限公司,赵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6民初17号原告李素花,女,汉族,左云县人。委托代理人白海,男,汉族,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侯鹏飞,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云县小京庄乡毛官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小京庄乡毛官屯村。负责人白聪,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红芳,左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山西右玉教场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右玉县新城镇玉林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来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珍,该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赵秀,男,汉族,左云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建军,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左云县小京庄乡毛官屯村民委员会、山西右玉教场坪煤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赵秀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右玉教场坪煤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花撤回对被告山西右玉教场坪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珍审 判 员 陈全红人民陪审员 张月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