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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平南县天有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广西东润针织有限公司、桂平市天宝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南县天有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广西东润针织有限公司,桂平市天宝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终25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平南县天有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镇隆镇马旦村铺面一屯。法定代表人黄殿全,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东润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木乐镇东城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桂平市天宝制衣厂,地所地桂平市木乐镇振兴路工业开发区。负责人杨军,该厂业主。上诉人平南县天有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东润针织有限公司、桂平市天宝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南县天有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祝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