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淄博津昌助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淄博津昌助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98号原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公。三赢路3号。企业代码:75352342-0法定代表人:荣庆玉,董事长。被告:淄博津昌助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北岭北路以北、宝山路东侧(北岭村北首)。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津昌助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圣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