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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沈建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875号罪犯沈建平,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6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93987.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18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沈建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沈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沈建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未履行,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民事赔偿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