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兆朝诉被申请人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兆朝,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财保10号申请人张兆朝,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新庄镇。被申请人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马庄镇。申请人张兆朝诉被申请人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月19日5时左右,李印帅驾驶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324线行驶时,与顺行杨国勇驾驶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后致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顺行王延刚驾驶的冀×××××/冀×××××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李印帅及乘车人张兆朝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李印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兆朝无责任。申请人张兆朝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