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勇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一东方康宏建筑工程分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一东方康宏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73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一东方康宏建筑工程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西街4号4、5层。负责人陈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一东方康宏建筑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曾于2015年7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一东方康宏建筑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一东方康宏建筑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国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