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常州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陈照大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照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督9号申请人常州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煜,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照大,男,汉族,1968年1月3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常州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11日发出(2016)苏0404民督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照大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常州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060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由于(2016)苏0404民督9号支付令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陈照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11日(2016)苏0404民督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庄雪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