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念祖与安徽名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帝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念祖,安徽名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帝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87号原告:张念祖,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安徽名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熊天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怀宁县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叶青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念祖诉被告安徽名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帝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念祖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名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帝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6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名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帝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6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肖冰名下坐落于合肥市站前路以南白马服装城二期22幢18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费贤敏人民陪审员  朱 琦人民陪审员  杨玉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阮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