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念祖与安徽名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帝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念祖,安徽名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帝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87号原告:张念祖,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安徽名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熊天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怀宁县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叶青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念祖诉被告安徽名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帝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念祖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名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帝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6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名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怀宁县帝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6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肖冰名下坐落于合肥市站前路以南白马服装城二期22幢18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费贤敏人民陪审员 朱 琦人民陪审员 杨玉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阮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