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209号原告:郑某某,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合镇新春村。被告:孙某甲,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甜水镇创业村(现不知去向)。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由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挣钱不交家,从未尽一个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并染上赌博恶习,致使原、被告长期分居多年,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孙某乙,2006年8月6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出去打工后去向不明,未尽夫妻及家庭义务,从2010年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交的结婚证、梅河口市新合镇新春村、甜水镇创业村证明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去向不明,未尽夫妻扶养及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现原、被告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子孙某乙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且被告去向不明,故原告要求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孙某乙,2006年8月6日出生,暂随原告生活,并自费抚育,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9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计瑞代理审判员 常 宝人民陪审员 孙长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