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522号原告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冉啟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飞,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法定代表人何俊。原告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未履行诉讼费交纳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饶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