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着春云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着春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665号罪犯着春云,女,1962年1月7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文盲,原住缅甸棒赛镇刺竹寨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4)昆刑三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着春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25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七年四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1761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九年七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3466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着春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着春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着春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着春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