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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广水与杨俊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水,杨俊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74号原告李广水。被告杨俊立。本院在审理李广水与杨俊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李广水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