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张家界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占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张家界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占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888号原告张建军,居民。委托代理人龚正国,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界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法定代表人王占旺,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占旺,居民,系张家界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联通家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郑永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张家界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占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以自行与被告张家界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占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6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 判 员 谷晓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