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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王洪臣与陈世阁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臣,陈世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249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臣,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陈世阁,住德惠市本案执行的王洪臣与被执行人陈世阁人格权纠纷一案,(2015)德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经取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   文   涛执行员 李树森执行员王显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   训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