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王洪臣与陈世阁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臣,陈世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249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臣,住德惠市。被执行人陈世阁,住德惠市本案执行的王洪臣与被执行人陈世阁人格权纠纷一案,(2015)德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经取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 文 涛执行员 李树森执行员王显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 训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