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霖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霖,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肖霖,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路***号。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邹善荣,该公司董事长。肖霖与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霖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霖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霖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