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2822号原告: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董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娜,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1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华杰工矿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