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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1992、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何少刚与周明琼廖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少刚,廖龙,周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1992、1993号申请执行人:何少刚,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执行人:廖龙,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执行人:周明琼,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少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明琼、廖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2511号、0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明琼、廖龙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少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龙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有商品房一套,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周明琼、廖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何少刚与被执行人廖龙于2016年1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廖龙在2016年2月底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少刚22500元,余款被执行人廖龙从2016年3月起,每月月底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少刚1000元,直到2018年2月月底为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廖龙、周明琼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1992、19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小波审 判 员  王世康助理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