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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义、李侠诉被告戴林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义,李侠,戴林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527民初183号原告张建义,男,汉。原告李侠,女,汉。被告戴林立,男,汉。本院于在审理原告张建义、李侠诉被告戴林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义、李侠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义、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中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