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义、李侠诉被告戴林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义,李侠,戴林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527民初183号原告张建义,男,汉。原告李侠,女,汉。被告戴林立,男,汉。本院于在审理原告张建义、李侠诉被告戴林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义、李侠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义、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中亚 搜索“”